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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村旅游“用地”的政策常识

发布时间:2016-11-29

这些年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,旅游用地的政策问题国家不得不面对。因此才有了去年国土部、建设部、国家旅游局共同出台的《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》。

其中也牵涉到了乡村旅游用地问题,我们现在把其中突出的三大“政策含金量”梳理下:

 

1、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县域乡村建设规划、乡和村庄规划、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,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、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、餐饮、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。 ”;“依据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,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。”

至道解读:也就是说,宅基地和村里的集体建设用地都可以拿来搞旅游;可以是自己搞也可以是与外来资本联合。

 

2、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,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,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、未利用地,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、林业、畜牧业和渔业生产。”

至道解读:包含两层意思,一是农业用地在不改变原有农业种养性质前提下,鼓励用来发展休闲农业(例如采摘、市民农园等);二是鼓励资本下乡、土地流转的形式,在农业用地和荒地上发展休闲农业。

 

3、“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,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,建设旅游设施。”

至道解读:关于这一条可能有人存在误解,认为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是片面增加城市建设用地。但其实不然,在一个省市范围内统筹结余的建设用地指标,也能用于发展农村的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。这也是题中应有之义。